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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青政發〔2013〕16號)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實施《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貫徹實施《條例》
各區、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要把思想統一到《條例》的立法精神上來,充分認識《條例》對于保障人民群眾重大切身利益、促進城市建設與發展、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意義,深入學習、全面宣傳、認真執行《條例》,嚴格依法行政,切實做好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明確主體,理清職責,加強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
(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工作委托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承擔(加掛市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牌子)。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市級以上重點項目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市政府可以確定相關區、市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各區、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加掛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牌子)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三)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監察、財政、審計、政府法制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三、嚴格程序,強化監督,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一)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和公有房屋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在擬征收范圍公布后暫停辦理房屋產權分割、分立承租手續;按《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征收公告發布后停止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要依法撤銷,房屋征收時不予補償。
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和公有房屋管理單位要按照《條例》精神制定、完善產權分割和分立承租的相關制度。
(二)區政府公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前,應將經過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市房屋征收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后,區政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公布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如有變動,區政府應將公眾意見和修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后再進行公布。
(三)區、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擬實施的房屋征收工作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四)區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將以下與房屋征收決定相關的材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
1.審查通過的征收補償方案;
2.補償房源材料;
3.貨幣補償資金存儲證明;
4.備案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5.其他需要提報的資料。
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后,由區政府發布征收公告,并負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宣傳、解釋工作。
(五)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工作人員的政策培訓、業務指導和考核管理,定期公布全市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供房屋征收當事人選擇。
四、完善政策,明確標準,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順利實施
(一)征收市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5%的獎勵,可按照“征一購一”的原則購買住房,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被征收人重新購買住房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完成30日內,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明細等信息資料報稅務部門。
(二)本市市區的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
1.征收住宅房屋
(1)搬遷補助費:按每戶1200元計發。
(2)臨時過渡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選擇房屋補償的,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時一并支付上述費用。
選擇房屋補償的,如超出協議約定期限,對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逐月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轉過渡房屋的,在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內,對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超出補償協議約定期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逐月發放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2.征收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計發,總額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
(三)征收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條件與標準
1.被征收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等非住宅用途,或經區政府按規定程序認定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在近3年內有納稅記錄的;
(3)房屋權屬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址相一致。
對住宅房屋用于商業經營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備上述第1條第(2)、(3)款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實際經營面積和本通知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以下分類標準執行:
(1)商場類建筑(大型百貨商場、超市等)、商鋪類建筑(門面房、商鋪等)、旅館類建筑、餐飲類建筑、娛樂類建筑等。選擇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2)商務類建筑(金融、證券、商業寫字樓等)。選擇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3)工業類建筑(廠房、倉庫等)、辦公類建筑(行政辦公樓等)和公共類建筑(圖書館、博物館等)。選擇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3.選擇房屋補償,超過協議約定期限安置的,按上述第2條分類標準增加50%,逐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4.房屋征收部門已提供非住宅周轉房的,不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超過協議約定期限安置的,按上述第2條分類標準逐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5.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第2條分類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近3年的會計報表、年度審計報告、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并由被征收人從市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選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對其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評估結果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房屋征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四)房屋征收評估委托費、征收費用測算費和房屋測繪費等相關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和萊西市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等費用標準和獎勵辦法,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五、認真調查,合理認定,做好未登記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一)未登記建筑是指未取得合法產權證照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用途不清房屋是指房地產權證或相關批準手續未載明用途的房屋。
(二)區政府指定區房屋征收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等情況進行調查的,未登記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
區政府負責組織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城管執法、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調查情況進行認定,并出具意見。
(三)未登記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予以補償:
1.在1989年9月1日《青島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內有常住戶口或工商營業登記、其他社會組織登記,具備居住條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記建筑,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為準。
2.已依法取得規劃或施工建設相關手續并按規定建成的,其建筑面積以批準手續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如已建成的未登記建筑面積小于規劃或施工建設批準手續載明面積的,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筑面積為準。
3.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在建工程,以批準手續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四)未登記建筑的用途以批準載明的用途為準。建設手續不全或未載明用途的,以區政府出具的認定意見為準。
(五)未登記的閣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附屬物,按照區政府出具的認定意見,由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評估后予以補償。
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和萊西市未登記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調查、認定和處理辦法,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六、加強銜接,妥善處理,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平穩推進
(一)國務院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二)《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前,區、市政府已經發布征收公告的項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三)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通知》(青政發〔2011〕18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