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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市黃島區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意見》的通知(青開管辦發[2009]63號)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市黃島區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意見》的通知(青開管辦發[2009]63號)
各街道辦事處,管委(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有關單位: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市黃島區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意見》已經管委(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市黃島區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20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青政辦發[2005]38號)文件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我區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20號)文件規定,我區落實如下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相關規定: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指征收一般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他地類以綜合地價標準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農用地中的基本農田1.2;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上述標準。
(二)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征收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應嚴格執行同地同價原則,同一個區片內,相同土地類別的征地補償價格相同,不因項目不同而變化。
二、關于土地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20號)文件規定,從2009年7月1日起,各類建設(不分項目和基礎設施)涉及征收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農用地中的基本農田,執行7.2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4萬元/畝,安置補助費4.8萬元/畝;
(二)其它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執行6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萬元/畝,安置補助費4萬元/畝;
(三)未利用地執行4.8萬元/畝,均為土地補償費4.8萬元/畝。
三、關于青苗補償標準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青政辦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全區按年產值1800元/畝標準將青苗補償費補償一季,標準為900元/畝。
四、關于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在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青政辦發[2005]38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制定我區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見黃島區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五、其他相關事宜
對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本意見未能覆蓋的及實施中有爭議的,可由區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程序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為征地補償的依據。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區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