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黃島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回購補償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黃島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回購補償辦法(試行)
青黃政發〔2013〕13號
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閑置低效土地管理,有效盤活國有土地資產,加快城市建設步伐,根據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對依法回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適當補償,特制定本辦法。
一、科學編制土地回購計劃
由區國土部門牽頭,會同發改、城建、規劃等部門根據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拆遷計劃和土地市場需求,科學編制年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回購儲備計劃,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區政府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回購及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區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分管副區長及國土、發改、監察、財政、審計、城建、規劃、法制辦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定期研究國有土地使用權回購及出讓工作,每年初依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規劃,確定當年的土地回購規模、重點區域、出讓進度等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國有土地使用權回購及出讓工作。分管副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國土、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三、土地回購預審
土地使用權人通過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業主管部門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回購申請,經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區國土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回購預約協議。
四、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標準。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土地原用途剩余年限的現評估值確認補償標準,作為對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補償費;對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由區政府無償收回;對有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按土地原用途現評估值的50%確認補償標準,作為對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補償費。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地面附著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其補償標準按附著物使用情況的現行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三)設立獎勵費。對能夠在協議約定時間內拆遷平整場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實行獎勵政策。30日內完成的,按照本條第1款已確定的土地補償費100%的標準獎勵;60日內完成的,按照本條第1款已確定的土地補償費50%的標準獎勵;超過60日完成的,不予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企業遷建和轉型升級。
五、確定補償方案
土地和地面附著物的評估分別由國土、財政及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從我區已建立的中介機構備選庫中抽取評估機構,對土地和地面附著物進行評估,確認土地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用,并形成補償方案報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六、批準實施
土地和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方案經區財政、國土部門共同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七、費用撥付
由區國土部門按照區政府批準實施的回購補償方案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回購協議書》,自協議書簽訂之日起30日內,區財政將土地和地面附著物補償款的50%撥付給土地使用權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要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地面附著物(含地上、地下)的拆遷和場地平整,經區國土部門驗收并納入儲備后30日內,撥付剩余50%的補償款及獎勵費。
本辦法適用于原土地用途依據城區總體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用地范圍的土地。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原膠南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南政發〔2007〕65號)、《〈關于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的補充規定》(南政發〔2009〕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