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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11〕25號)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開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領會和準確把握《條例》的內在要求,全面落實《條例》各項規定,強化統籌協調,改進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機制,依法做好我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條例》規定和要求,盡快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要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組織實施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要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各項規劃、計劃,具體申報審批程序按照各規劃、計劃的有關規定辦理。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及時公布聽證會意見的采納情況。必要時,可將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再次公布征求意見。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依據《條例》第八、九條的規定確定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對符合要求的征收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征收公告應當載明征收依據、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簽約期限、補償方案、救濟途徑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對《條例》規定的實施房屋征收所需補償費用予以保障。
三、明確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住宅房屋價值補償標準要繼續按照《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償,繼續執行最低貨幣補償標準和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即征收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標準仍按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設區市已確定的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非住宅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涉及面積認定、就地就近安置、住宅改非住宅等問題的,按照《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條件的,市、縣級房屋征收部門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最低套型面積補償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選擇相應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會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15日內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投票、抽簽、搖號等形式,按體現大多數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各級房屋征收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盡快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清理現行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凡是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廢止或作出修改,《條例》授權和本通知要求出臺的規定要抓緊制定出臺。《條例》頒布前已經發放拆遷許可但尚未組織實施的項目,各地要加強引導,監督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做好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規范行政裁決行為,確保行政裁決合法、公正。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政府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確需強制執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房屋征收與補償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實施。各級監察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房屋征收行為,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五、加強輿論引導,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在宣傳《條例》時,要把握宣傳重點,大力宣傳《條例》的重要意義和立法背景,準確闡述《條例》的主要內容,加強輿論引導,進一步解疑釋惑,回應關切,嚴防失實報道或渲染炒作。各級、各部門要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發布部門:山東省政府發布日期:2011年05月26日實施日期:2011年05月26日(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