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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活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選定國有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征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當、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價格評估主管部門每年推薦一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三級資質(含)以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攬評估業務。
第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15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會組織被征收入協商選擇。
第七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組織采取逐戶征詢或者集中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數決定的原則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逐戶征詢或者集中投票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八條 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總人數比例過小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通過抽簽、搖號等形式在公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九條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代表等進行觀場監督。
第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同時書面告知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