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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一、《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否包括各縣級市
答:《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征收評估活動。征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實施房屋征收評估的,可參照執行。
二、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如何選定
答:按照國務院房屋征收條例、住建部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我市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從市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
在規定的期限(15日)內,被征收人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按照1:3的比例推薦評估候選機構,在征收區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投票選定。
征收當事人不能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從公布的評估機構名錄中抽簽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三、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價格如何確定
答: 房屋征收評估實行分戶評估。房屋征收補償價格由被征收人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技術規范評估確定。補償價格一般采取市場比較法,結合區域、樓層和朝向等因素確定,不得低于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四、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應以哪一天的價格為準?
答: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五、對房屋征收補償價格有異議怎么辦?
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六、補償價格已經復核了,但仍不滿意是否可以申請鑒定
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七、遺留的拆遷項目是否可以按照新辦法執行
答: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和本辦法實施前區政府已經發布公告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仍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八、房屋征收評估一般都采取什么辦法
答:住宅房屋評估,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參照被征收房屋的狀況進行評估。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非住宅房屋的評估一般采用2種以上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房屋征收評估應當優先采用市場比較法。凡有收益的房屋可采用收益法等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