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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活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因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給予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給予征收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記載的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用途;
(二)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近期納稅記錄;
(三)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相一致。
第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具體標準應在補償方案中合理確定。
第六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可以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七條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臨時安置用房的,不需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