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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管理,規范評估行為和市場秩序,維護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征收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承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從事房屋征收評估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從事房屋征收評估活動,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六條 房屋征收評估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第二章 評估機構管理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取得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等級,并有3名以上經過市房屋征收部門培訓合格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第八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定期公布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和房屋征收費用測算機構備選庫。
第九條 申請列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市征收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 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二) 營業執照;
(三) 從業經歷資料;
(四)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 相關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市征收辦應當對收到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其納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費用測算機構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從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并建立備選庫,供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按序委托。
第十二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定期選取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價格鑒定、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經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組建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
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房屋征收評估行業組織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評估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省和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市征收辦應當加強對征收評估機構的監督考核,建立房屋征收評估誠信評價體系,并將考核結果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從事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技術規范;
(二)接受房屋征收評估專家的業務指導;
(三)評估報告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完成,評估結果科學、公正、規范;
(四)按時備案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及報送房屋征收評估報告;
(五)依法履行評估技術咨詢、解釋或復核義務;
(六)房屋征收評估檔案管理規范。
第三章 評估工作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評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議;
(二)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前期工作;
(三)進行實地勘察;
(四)評估測算;
(五)確定、公布評估結果。
評估過程中,征收評估機構應當接受房屋征收評估專家的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1家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權利和期限,協商期限為15日。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逾期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按照1:3的比例推薦評估候選機構,在征收區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投票選定。
征收當事人不能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從公布的評估機構名錄中抽簽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 選定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實施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二十二條 各區、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選定的評估機構訂立評估委托合同,并自評估委托合同簽訂后15日內,報市征收辦備案。
評估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委托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 評估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三) 評估對象;
(四) 評估目的;
(五) 評估時點;
(六) 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 評估費的收取及支付方式;
(八) 評估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 違約責任;
(十) 解決爭議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及相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實向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提供評估所必需的資料,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評估報告應當由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出具,加蓋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公章和資質印章,并有至少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及執行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評估人員與委托人或者評估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屋征收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市征收辦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并移交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違反國家和省、市房地產估價規范,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屋征收評估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五)不履行評估技術咨詢、解釋或復核義務的;
(六)不配合專家委員會業務指導和鑒定,以及多次被申請鑒定,確實存在問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市征收辦應當責令其整改,并記入信用檔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費按照國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準計算,由委托評估的房屋征收當事人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由申請人在申請鑒定時預交。
第三十三條 征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實施房屋征收評估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和本辦法實施前區政府已經發布公告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仍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6月19日。2011年12月2日《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